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全体教职工勇担立德树人、教书育人时代使命,努力构建“十大育人”体系、开创“三全育人”新格局,展示自律攀大人风采,不断增强全体教职工获得感、幸福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新教师入职宣誓、在职教师教师节重温誓词、在职教职工入校秩年纪念、教职工荣退、明德奖表彰等荣誉体系。
第三条 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教职工(含非在编人员)均享受本办法所列的荣誉和表彰。
第四条 教职工荣誉评选表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条件、程序进行组织和表彰。
第二章 荣誉体系
第五条 新教师入职宣誓一般面向当年新入职的教师开展。
第六条 在职教师教师节重温誓词面向在职在岗教师开展。
第七条 教职工入校秩年纪念面向入校秩年的教职工开展。
第八条 教职工荣退一般面向当年退休的教职工开展。
第九条 明德奖表彰面向在职的团队和个人开展。分明德突出成就奖、明德优秀团队、明德先进个人3大类。
明德突出成就奖设置明德个人突出成就奖和明德团队突出成就奖2类。
明德优秀团队分明德优秀教学团队和明德优秀科研团队2类。
明德先进个人分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生工作、师德师风、管理服务、后勤保障和党务工作7类。
第三章 荣誉组织及评选
第十条 新教师入职宣誓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在新教师入职培训中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在职教师教师节重温誓词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各直属党组织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入校秩年纪念根据当年实际人员情况,由人事处、工会和相关二级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教职工荣退根据当年实际人员情况组织,由工会、离退休管理处、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相关二级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明德奖评选委员会,负责明德奖评选相关事宜的研究和决定。
(一)明德奖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评选委员会主任,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机关、工会、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科研处、学生工作部(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明德奖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评选的相关具体工作。
明德奖评选委员会下设明德教学工作先进个人、明德科学研究先进个人、明德学生工作先进个人、师德师风先进个人、明德管理服务先进个人、明德后勤保障先进个人、明德党务工作先进个人7个评选工作小组。
(二)明德奖每年评选一次,由明德奖评选委员会统筹,各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
明德突出成就奖:每次评选明德突出成就奖团队不超过1个、明德突出成就奖个人不超过2人。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根据《自律攀大人明德突出成就奖评选办法》(附件1)组织实施。
明德优秀团队:每次评选明德优秀教学团队、明德优秀科研团队各不超过2个。分别由教务处和科研处牵头,根据《自律攀大人明德优秀团队评选办法》(附件2)组织实施。
明德先进个人:分别由明德奖评选委员会下设的7个评选工作小组牵头,根据《自律攀大人明德先进个人评选办法》(附件3)组织实施。
(四)明德奖评选工作于每年上半年启动,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向校长办公会提交年度评选方案,经审议通过后按方案执行。
(五)相关单位要对各单位推荐的明德奖人选进行资格复查,经过集中评选、公示等程序后,由明德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确定表彰人选。
(六)除作为优秀团队成员获得表彰外,个人一般不连续参与同一明德奖项的评选。每人每年度只能参与1项明德奖评选。
(七)明德奖评选未尽事项,由明德奖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四章 荣誉表彰
第十五条 新教师入职、在职教职工入校秩年、教职工荣退人员,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慰问。
第十六条 获得明德奖的个人和团队,学校向其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团队奖金由团队负责人进行分配。
明德奖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任、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学校对入选荣誉体系的优秀个人和团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树立典型。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明德奖评选严格执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评选期内有违反师德师风问题或正在接受相关问题调查的,不能进行推荐和评选。
第十九条 所有参评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条 明德奖推荐评选中,要从严把握评审条件,宁缺毋滥,当年度无合适人选,可以空缺。
第二十一条 确定表彰人选或团队后,若发现获奖者在评选中有违背诚信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撤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金,同时追究申报人(团队)和相关推荐单位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评选工作存在有失公正、徇私舞弊现象,由纪检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纪委机关负责受理荣誉组织评选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相关牵头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评选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自律攀大人明德突出成就奖评选办法(试行)
2.自律攀大人明德优秀团队评选办法(试行)
3.自律攀大人明德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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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