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制度,深化学术评价改革,做好职称申报管理和自主评审,全面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岗位管理与申报条件相结合,完善符合人才成长规律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与岗位设置管理有效衔接的评审制度,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水平和质量,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学校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岗位分类评价原则,将专业技术职务分为“高校教师系列”“科学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三大系列,其中高校教师系列按照“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思想政治类”“艺术类”“体育类”五种类型分别设置聘任条件;科学研究系列按照“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两种类型分别设置聘任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人员申报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学校设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职称评审及改革工作总体部署、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校评委会和学科组专家组成、有关争议与举报等问题的处理。职称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其他校领导及人事、教务、科研、学生、纪委机关、工会等部门负责人。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职改办”),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其他相关的日常工作安排。职改办主任由人事处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校评委会”)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职称评审,协调和处理评审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校评委会由15至31名委员组成,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委员由其他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科组组长、教授代表、校外专家共同组成。
2.校评委会委员采用研究指定和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第七条 学科评议组
校评委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简称“学科组”),负责本学科范围内相关专业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1.学科组由5至15名成员组成,设组长1人。
2.学科组成员采用研究指定和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3.学科组评议本学科范围内的相关专业。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实际,设置以下9个学科组:
思想政治(含马列、哲学等)、教育学、心理学、法学学科组
工程技术学科组
医学、生物学、化学与农学学科组
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学科组
数学、物理、电子学与计算机科学学科组
管理学、经济学学科组
体育学、艺术学学科组
实验技术学科组
其它系列学科组
第八条 教学科研单位评议推荐组
各单位成立评议推荐组,负责本单位职称申报人员材料审查和评议推荐工作。评议推荐组由5至15名成员组成,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或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专家、教授代表共同组成,经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 确定指标数量。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岗位聘用现状,经综合评估后下达年度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标数量。
第十条 教学水平评价。申报高校教师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职称人员向专业技术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参加教学水平评价申请,由单位组织考评确定前50%的通过人选;后50%人选参加学校层面分学科组的集中考评,通过人选原则上不超过学科组考评人数的50%。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教学水平评价通过人员,向专业技术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教学工作量审核表、教学成果审核表及科研系统中填报科研成果等,提交支撑材料。
第十二条 单位和职能部门初审。各单位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然后送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审核,主要考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 单位审核推荐。各单位对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审核申报人的业绩材料,并由单位党政联席会对申报人师德师风进行考核,达到申报条件且师德师风考核结论为合格以上等次者方可同意推荐。
第十四条 职改办复核。各单位将同意推荐人员申报材料提交至职改办。职改办对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终止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业绩材料公示。职改办将通过复核的申报人业绩贡献材料、师德师风考核结论等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同行专家鉴定。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须提交两篇(部)任现职以来主持、独撰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发行)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科研成果),职改办统一以“双向匿名”的方式送同行专家鉴定。匿名送审同行专家鉴定人数为2名,2名专家的鉴定意见为基本达到、达到或完全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并同意推荐晋升的方能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申报人员主持的科研成果经国家奖励办公室认定的省级协会、省级第三方评估机构或国家级综合性行业协会评估,认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申报副高免于同行专家鉴定;认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的,申报正高免于同行专家鉴定。
第十七条 单位评议推荐
1.单位评议推荐组负责对申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业绩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全面评议,按照本办法所要求的申报条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推荐人选。
2.推荐结果在本单位内公示3个工作日,同时将推荐工作情况说明、推荐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复印件(包括签到表、会议记录、表决票、统计票等)签字盖章报职改办备案,原件由本单位存档保留。
第十八条 确定校评委会及学科组。根据学校相关安排组建校评委会和学科组,职改办在纪委机关监督下,按照抽选原则由工会随机抽取校评委会评委名单和各学科组成员名单。
第十九条 学科组评议推荐
各学科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议推荐人选。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结果方为有效。
学科组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实到会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如遇表决结果因“弃权票”超过全体成员(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而未获通过、或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复议的,应当场重新评议表决1次,仍未通过不再进行复议。
学科组评议推荐结果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校评委会评审
校评委会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指标数量对学科组通过的人选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通过人选。
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结果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实到会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如遇表决结果因“弃权票”超过全体成员(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而未获通过、或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复议的,应当场重新评议表决1次,仍未通过不再进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审定
职改办将校评委会评审结果报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通过人选,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省人社厅、教育厅的要求,将通过人员的信息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其它系列。其它系列含图书、档案、情报、编辑、出版、工程、会计、经济、审计、统计、人力资源等系列,满足当年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按要求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在学校设置其所在单位(含机关教辅打包)的专业技术职务各层级空岗内,由单位审核推荐到职改办,经业绩公示、相关学科组评议推荐至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聘任。
第二十四条 回避。校评委会和学科组实行评审回避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如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其他亲属关系的、导师和研究生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该评委必须在涉及职称等级评审中整轮回避,在计算票数时扣除本人基数。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中争议与举报的处理
1.学校职称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审程序,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接受群众与社会监督。
2.对评审程序、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职改办实名提出书面申诉或举报,职改办负责受理并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3.举报一经调查核实,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当事人当年职称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第四章任职条件
第二十六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并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自律”的人格特质和“止于至善”的人格追求。
2.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与学术道德,热心社会公益服务,为人师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团结协作,作风端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努力践行“过程一流”,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3.对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及评审过程中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的,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取消申报资格、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师德师风表现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严谨治学、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热心公益、师德优良。师德师风评价为优秀应满足任现职以来未发生教学事故、获得过校级以上明德先进个人、师德标兵、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等两项条件。实行教书育人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认定,出具相关结论。
第二十八条 限制申报条件
1.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或有违规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处理者。
2.任现职以来受到教学事故处罚的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其任职年限作以下规定: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自处理决定发布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自处理决定发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4.违反合同条款,引起诉讼或对方索赔,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者。
第二十九条 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
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从校评委会评审通过的时间起算,至申报年份12月31日止。
1.申报正高级职称须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申报副高级职称须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具有博士学位,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申报中级职称须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具备博士学位可初聘中级职称。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可初聘初级职称。
5.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6.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7.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8.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专业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并受到处分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9.攻读学位或参加学习培训人员,脱产时间超过一年的,超过的时间不计入任职年限。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申报高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新进教师如暂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可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该证书后进行聘任。
第三十一条 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标准
聘在有管理职能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其申报职称评审的教学工作量按照对应类型(不含“教学为主型”)标准的三分之一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工作
晋升高级职称的45岁及以下青年教师,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三条 学术交流条件
申报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任现职以来须面向师生举办学术讲座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做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
第三十四条 专业进修条件
申报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以下任意1项专业进修的经历:
1.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育教学能力、专业能力提升培训满100学时。
2.在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累计进修、访问学习满6个月。
第三十五条 实践锻炼条件
申报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以下任意1项实践锻炼的经历:
1.在和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关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挂职、顶岗等实践锻炼,累计锻炼不少于3个月。
2.申报我校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培养、行业背景培训等项目,累计培训不少于3个月。
第三十六条 参加对口帮扶1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挂职、顶岗1年以上,且对服务学校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在职称申报评审中给予政策倾斜。
第三十七条 确认和聘用
1.具有其它系列高级职称的,申请转聘高校教师系列、科学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须达到相应系列申报条件,方可申请评审确认,评审确认通过后学校认可其原高级职称资格时间,晋升高一级职称任职时间从其取得原高级职称资格时间起算。
2.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为省属本科院校(省属科研院所)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和实验技术系列,工作经历与任职资格相符合,试用期考核通过后,可直接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十八条 答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1.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2.破格申报的;
3.申报高级职称的;
4.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以及对口帮扶人员选派管理政策的;
5.校评委会及其学科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含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所称的“以上”“以下”,除有其他明确规定外,皆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上级部门若有新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政策,按新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职改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1.高校教师系列自然科学类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2.高校教师系列人文社科类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3.高校教师系列思想政治类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4.高校教师系列艺术类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5.高校教师系列体育类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6.科学研究系列自然科学类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7.科学研究系列人文社科类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8.实验技术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9.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绿色通道”(破格)
10.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职务类评审基本条件
11.学术期刊分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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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6日